问题 | 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
释义 | 【事实理由】 2021年10月1日,其至某公司工作,从事搬运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1年12月17日下午16点左右,其受某公司安排至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装货时,从高出坠落,某公司老板的哥哥将其送至某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大粗隆上部骨折。 【争议焦点】 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对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需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王某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某公司符合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王某提供了其与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可见,王某受某公司的考勤管理,受伤后亦沟通了工资领取的相关事宜,某公司也认可王某确系其司搬运工,工资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故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某公司不认可其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王某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在2021年12月17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确认王某与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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