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资格被剥夺之后还能恢复吗 |
释义 | 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通过申请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恢复: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一、监护权是什么呢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是人身监护权,具体包括: (1)住所、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4)扶养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 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二是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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