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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诉讼费用怎么计算
释义
    不当得利诉讼费按照不同金额比例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受损失的人可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但履行道德义务、债务清偿等情况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应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相关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诉讼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对于不当得利诉讼费的交纳标准,根据不同金额的部分有相应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诉讼费为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以此类推。此外,还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相关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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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