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你知道吗?质权人对质押股权的分红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释义 | 股权质权VS优先受偿权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股东(出质人)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为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质权人)提供的一种权利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得以优先受偿。 2、质权人对合法质押的股权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物上代位权,是指股权转让所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股权变现VS股权分红 1、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权,针对的是质押股权本身所含财产权利部分,这种优先权的范围不包括出质人的股东身份权利和股东其他财产权利。 2、股权分红,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而获得的公司利润分配,它与存款获得利息、出租财产获得租金不同,不仅不具有用益对价的特征,还需要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的具体决议,股权分红不属于法定孳息。 法律实务 tips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股权质押无效。 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流质无效。 3、股权质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4、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的孳息处置及孳息归属做出明确约定,该约定条款为有效条款。 5、基于国有资产的特殊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出质无效。 6、基于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冻结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不包括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参阅案例VS裁判观点 1、参阅案例文书: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浙09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载2023-06-08人民法院报,案例编写人陆朦璐) 裁判观点:股权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行使范围以质押人的股权利益为限;股权分红不属于法定孳息,质押权人对拍卖成交后确定的上年度分红无权优先受偿。 2、延伸参阅案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23年第1期(总第317期)。 裁判观点: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另有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因此,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原股东仍可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转让前的利润。 现行法律主要条款索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第一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传播正能量是一种自我追求! 您的点赞、分享和关注是我创作的动力! 助推企业合规建设的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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