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优先受让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受让权,又称优先购买权,是指权利人以法律规定或以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其某种标的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范下,优先受让权的情形颇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时的优先受让权就是其中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