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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情形:
    (1)、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必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在什么时候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分为以下情形: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刑期;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怎么定呢
    1、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三、是不是被判几年就剥夺政治权利几年
    不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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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