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提供的证据有: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入职表、派工单;居住证、工牌、工作服工作证;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证人证言;社保局打印盖章的社保清单;地税局打印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