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终奖是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
释义 | (一)如果,发放奖金当月的工资超过 5000,那么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按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张先生年终奖金是24000元,而且当月工资为3600元.我们先算税率24000÷122000元那么对应税率表应该是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按照公式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二)如果,发放奖金当月工资低于 5000,那么我们要先用奖金把工资补到 5000,再用剩下的奖金来计算。举例:王女士年终奖19100元,发放当月工资是3400元。那么我们就要从19100元的奖金里面拿100元来把工资补足5000元。用剩下的19000元来计算年终奖。19000元÷121583.3元,对应税率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年终奖应缴纳:19000元×10%-105179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第三十三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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