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症监护怎么上班 |
释义 | 医院大家并不陌生,但是对于重症监护室,却知之甚少。与其他科室相比,“ICU”往往伴随着坏消息,而重症监护室里的医护人员,就是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坏消息”变成“好消息”。虽然山东省青岛第三人民医院的重症医学科成立不过4年时间,但这支队伍还是在不断创造好消息,甚至H7N9禽流感病例都从这里康复出院。 因为科室封闭隔离,整个重症监护室的工作人员跟其他科室基本上没了互动,而一旦有科室跟ICU发生了交集,那就意味着“生命危险”,所以无论是重症监护还是其他科室,只要接到彼此的电话,内心总是说不出的紧张。 除了与世隔绝,重症监护室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工作强度大。跟修车不一样,机器坏了,哪天修都一样,但身体出了问题,尤其是需要特殊监护的情况,任何医护人员的懈怠都有可能酿成悲剧。因为人命关天,全科室的人几乎没有正点下过班。虽然辛苦,但谁都舍不得这份工作。有些成就感,只有在最接近死亡的地方才能找得到。 一、怎样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对精神病人确定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其他近亲属; (三)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四)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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