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快递服务经过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迟、遗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与用户的商定,依法予以赔偿。 (二)公司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商定的,对于买下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买下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限定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限定却有分别。《邮政法》限定,未保价的快件应按事实上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出所收取邮资的3倍。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限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在事实上中,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赔偿纷争,快递公司更倾向于引用《邮政法》的限定。 对于常见的快递过程中物品部分损毁,如果合同有约定应按照约定赔偿,如果没有应当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对于没有选择快件公司建议的包装标准,如果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仍然应当按照损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