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能够客观的表达案情,都可以作为证人。 由于单位不能主观表达案情,不能出庭,单位做证时,往往是出具证明材料。我国法律规定,单位作为证人时,人民法院可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出庭作证,一般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做出是否批准证人出庭的决定。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涉及身份关系和程序性等事项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出庭作证? 为了更好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 当证人存在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以下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如证人不具有上述特殊情况,而不出庭作证的,其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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