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要债权申报 |
释义 | 破产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具有中断诉讼时效和确认债权的法律意义。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无权主动确认债权,只有债权人申报后才能获得参与和受偿请求权。 法律分析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一定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含有债权人要求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解释为债权申报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应解释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因为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债权申报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经申报确认后,债权人便取得破产程序参与权和按比例受偿请求权。新破产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申报是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债权申报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债权申报是法院确认债权的前提。债权申报是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的基础,没有债权申报,法院无法确认其债权。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之所以不能主动确认破产债权,是因为破产法是属于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反映在司法中即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即使善意的)都不能处置私人的权益。 结语 破产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条件,也是法院确认债权的前提。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以取得参与权和受偿请求权。此外,债权申报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破产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无权主动确认债权,只有债权人申报后,法院才能确认其债权。因此,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的重要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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