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资格有何要求?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务人的询问。拒绝列席会议将被视为妨碍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这表明,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不仅有债权人,还有列席会议的人,列席会议的人有公开、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但是,列席会议的人有义务正面、完全回答债务人的询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这里的“必须”是指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代理人或者指派代表参加,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可视为妨碍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拓展延伸 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资格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资格审核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债权人需要向主办方提交参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债权凭证、债权人身份证明等。其次,主办方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债权人的身份和债权情况。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核实。最后,经过审核通过的债权人将获得参会资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权益。审核程序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会议主办方而有所不同,债权人应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提交申请。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这意味着列席会议的人虽然没有表决权,但有权公开、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列席会议的人有义务正面、完全回答债务人的询问。如果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将被视为妨碍破产清算程序,可能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资格审核程序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审核和核实等步骤。债权人应了解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以便获得参会资格并行使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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