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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生育津贴每月几号发放
释义
    没有明确时间规定,生育津贴按月领取。《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或产假后1个月内,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持职工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以及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享受的生育津贴按月领取。另外,依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十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信息,做到人证统一,严格执行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要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规范记载参保职工的各项费用,及时向经办机构传递相关数据,并主动向参保职工提供各项费用的日结算清单,建立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第二十六条符合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愿意承担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二)符合《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标准》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取得《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四)承诺履行本办法及《合肥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五)配备与经办机构相适应,并能实时传输和结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满足群众需要、同时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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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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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