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护农狩猎队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的枪支管理负责人和枪支保管、使用人员及护农狩猎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5周岁至65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校正后视力达1.0以上,无精神疾病史; (二)无吸毒史,无受到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三)经过培训,熟练掌握狩猎枪支性能和使用、保管规定。护农狩猎队队员应当是户籍在组建护农狩猎队的乡镇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 1、建场用地需要土地局获得批准方可建场,然后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必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 3、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变更《犬类养殖许可证》的手续。 4、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活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销售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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