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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延长立案30天的规定
释义
    一、刑事延长立案30天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三、刑诉法第198条规定了3种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不另外给时间)
    ①拒绝辩护时,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
    ②补充起诉
    ③变更起诉
    ④公诉人提出了新证据(不在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内的)
    4、准备辩护时间(10天,不计入审限,解释165条等)
    刑诉法当中延期30日,这是针对羁押期限而作出的规定。一般我国规定,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是不能超过七个月的。如果已经超出七个月,但是对一些团伙作案当中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经过批准以后延长30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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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7:5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