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押金的典型数额是多少? |
释义 | 公租房的押金数额因地区而异,没有统一规定。在中国大部分城市,承租公租房的租客需要支付1000元的租房押金。但是一些地区如河南郑州和重庆,已经取消了押金制度。公租房具有保障性、政策支持性、租赁性、专业性、供应群体广泛性等特点。政府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法律分析 关于公租房的押金数额,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这取决于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以及制定者的意愿。在我国大部分城市,承租公租房的租客都需要支付1000元的租房押金。 1、河南郑州的公租房押金是1000元; 2、武汉某公租房项目,入住费用如下:履约保证金(3个月房租)、房屋租金(1个月月租)、物业费每月1.2元/平方米。取消了此前必须缴纳的押金1000元和按季度缴纳的房屋租金; 3、重庆市公租房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一、公租房的特征有一下几点: 1、保障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2、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3、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4、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5、供应群体广泛性。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结语 公共租赁住房的押金数额因地区和制定者的意愿而异,大部分城市承租公租房的租客需要支付1000元的租房押金。但是一些地区取消了押金制度,如武汉某公租房项目。在重庆,公租房承租人需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此外,公租房具有保障性、政策支持性、租赁性和供应群体广泛性等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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