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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释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满足购房政策以及其他原因,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结局无非两种,一种是皆大欢喜,一种是人财两空,对于后者,如何挽回损失呢?
    关于离婚协议撤销权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离婚协议主要是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对于人身关系,毫无疑问不管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夫妻关系即解除;对于财产关系的约定,是常常发生争议的难点,可以说关于离婚协议的争议大都是关于财产分割的争议,很多人在协议离婚后觉得对于财产的分割约定不是本意、分割的不公平、上当受骗等原因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分割。
    但是从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撤销离婚协议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仅限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第二、撤销之诉应当自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第三,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理由是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一方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案例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认为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已婚内出轨却以还要复婚哄骗原告,存在欺骗;因对复婚的期待,原告未在意分割财产事项,存在重大误解;故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法院认为,原告认为离婚协议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但未提交证据印证,本院不予确认。案例二:原告曹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曹某主张李某提出离婚不离家,为了改善双方关系承诺离婚后48小时内复婚,但双方离婚后李某不同意复婚,故对离婚有欺诈情形,要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并提供生活照片、小区出入证、亲宝宝记录截屏、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截屏及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二人离婚后共同生活,离婚不离家。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曹某与李某本人签字,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曹某称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均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由主张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在检索近几年的案例时发现,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例不少,但是胜诉的案例量微乎其微,甚至并没有检索到胜诉的案例。败诉的理由均是主张者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关于法定撤销事由的认定
    欺诈主要是指在签署离婚协议因受到欺骗或者不知情而对财产分割作出让步,如一方隐瞒财产、虚拟债务、隐瞒婚内出轨情况、承诺假离婚后再婚等以及其他致使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的情形。假离婚后达到共同或各自目的后再复婚,这种情形表面上看是夫妻双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但是双方内心起因不一定相同,在定性上也会不一样。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一方以欺诈事由主张撤销的居多。
    胁迫是指一方以给他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离婚协议,因其本身属于非真实意思表示,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撤销相关离婚协议。然而,对于受胁迫的一方来说,举证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且很多法院认为,如果确实存在胁迫,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也是有条件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的。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法律上是赋予了当事人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撤销权,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撤销途径,但是从司法实践也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撤销离婚协议认定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举证要求很高,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所以建议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协议离婚,一定要慎重对待离婚协议,三思而后行,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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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