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提起的诉讼,故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得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其系被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系被侵权作品的权利人,则须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于著作权权属证明问题,通常存在两种途径,其一为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再主张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推定其为著作权人。其二是原告提交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被告提供了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非作者或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查证属实的情况,原告还需继续提交证据以便完成证明责任。 为便于在诉讼程序中完成证明责任,建议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及创作完成后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笔者提供以下几种方式以供选择: 方式一,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 方式二,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为原创作品申请时间戳证书。 方式三,利用EMS快递将创作完成的作品邮寄给自己,在收到快递后及时打印相关快件查询信息并和密封的快件一起妥善保存。 方式四,利用电子邮箱、网盘等备份创作的作品,为防止出现个别邮箱停止服务导致证据灭失问题,作者可以选择在不同邮箱同时进行备份。 方式五,投稿,通过报纸、杂志等刊物或利用新浪微博、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署名发表作品,并留存收取稿费的证据。 方式六,通过公证处公证作品。 方式七,在创作过程中同步录像,并保留作品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