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结的房地产纠纷,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赠与的房地产纠纷,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公房纠纷等情况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除上述情况外,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依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具有终局性,仲裁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深圳仲裁委员会与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合作开通的房屋租赁纠纷“仲裁快速通道”: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如无评估、鉴定等特别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组庭后一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组庭后二个月内结案;涉外案件在组庭后三个月内结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