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