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员:1.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因征地农转非迁出,户籍未在本拆迁人户内的家庭成员,但仍在被拆迁户家庭居住的。2.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从本 集体经济组织 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3.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因升学迁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人家庭内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现正在服刑人员。 5.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获得了 宅基地使用权 后,因“经济户口”或“自理口粮户口”迁出后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人家庭内的家庭成员。6.与被拆迁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家庭成员。7.被拆迁户家庭中的“轮换工”(国家政策确认)退休人员可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