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普法知识」蔡徐坤委托律师报警事件所关联的法律知识
释义
    文/西科法律人
    
    (图片来源于新浪微博截图)
    
    (图片来源于新浪微博截图)
    2023年7月3日晚,在新浪微博上看到“有律师事务所声称接受蔡徐坤先生委托,针对网络用户对蔡徐坤先生的造谣诽谤行为已报警”。当时看到此微博的时候就疑惑,这造谣诽谤如果涉及到犯罪的程度应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能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除非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公安机关才会刑事立案侦查、检察院才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于新浪微博截图)
    类似明星被造谣诽谤的,还不至于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更与国家利益无关,所以公安机关应该不会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的接报回执,只能说明“是来公安机关报过案了”,但不能说明已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了。
    果不其然,不久后该律师事务所又发了新的微博,只是接收最新信息的能力太差,所以第二天才发现。该律师事务所2023年7月3日晚20:36分又发布了条微博声称“......后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图片来源于新浪微博截图)
    该微博中所出示的公安局的接报回执中也明显的出现了“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图片来源于新浪微博截图)
    也就是说,报警的时候公安机关已经明确给予答复,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想不通的是,作为律师事务所其理应知晓本案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那也是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为何要去报警?警察叔叔也很忙的,好不。报警依程序拿到接报回执后为何要抹去非隐私、非个人的重要信息?太复杂了,脑壳疼,还是回归正传,下面由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黄平律师就哪些案件是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进行一下讲解: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分为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以上学理上称“法定自诉案件”,其中,前三种又称“相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一般情况之下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特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应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才应依法提起公诉,类似明星被造谣诽谤,即使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只能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介入;第四种又称“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要追究侵占罪,只能自己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会提起公诉。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案件属于“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即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直接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且提起刑事自诉后,如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项中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如果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是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项学理上又称“公诉转自诉案件”,是国家为防止某些情况下,本应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公诉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不当、不予追究的情况下,给被害人的一种救济途径。但是,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要求被害人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黄平律师还告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等规定,任何报案、控告、举报等,不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先予以接受,且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终结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要看,公安机关是否介入刑事侦查了要看是不是有刑事立案决定书或刑事立案告知书等类似的文书,而不是受案回执或是接报回执,刑事立案决定书和刑事立案告知书样式大致如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黄平律师还认为,“造谣诽谤”并非是公安机关就不能管、不会管,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一般的造谣诽谤,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处罚,追究的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两者性质是不一样的。所以,蔡徐坤委托律师去报警至多只能是追究的是行政责任,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