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权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差异 |
释义 | 特别授权和全权代理并无区别,特别授权是相对于普通授权而言的,全权代理是相对于一般代理而言的。特别授权即全权代理,代理人在特别授权中不仅享有一般授权的诉讼权利,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 全权代理和特别授权没有区别。特别授权是相对于普通授权而言的,全权代理是相对于一般代理而言的。特别授权就是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拓展延伸 全权代理与特别授权:权力范围的差异 全权代理和特别授权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权力范围。全权代理是指当事人授权代理人在某一领域内代表其行使所有权力和职责,代理人拥有广泛的权力。而特别授权则是指当事人授权代理人在特定事项或特定范围内代表其行使权力,代理人的权力被限制在特定的领域内。这两种授权方式的差异在于权力的广泛程度和限制程度。全权代理适用于需要代理人全面代表当事人行事的情况,而特别授权适用于当事人只需要在特定事项上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事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授权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确保代理人的权力与当事人的意愿相符。 结语 全权代理和特别授权在法律上有所区别,但实质上特别授权就是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除了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全权代理和特别授权的差异在于权力的广泛程度和限制程度。选择授权方式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确保代理人的权力与当事人的意愿相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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