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