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与薪资的权衡 |
释义 | 生育津贴是女性职工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偿,领取期间不可同时领取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劳动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劳动。 法律分析 结论:领了生育津贴不可以领工资。解析:领了生育津贴不可以领工资。生育津贴是女性职工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给与的补偿,就是俗称的“产假工资”,因此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单位不再发放工资。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结语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的女性职工在此期间不可领取工资。生育津贴是社会保险给予的补偿,用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也被称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以及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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