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规定,且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重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