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转贷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向企业借贷或向职工集资后转贷牟利: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明知用途违法而提供借款: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借款行为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5、行为违法的:即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除此处明确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仍应当根据合同效力待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无效的事由进行认定。 律师有话说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以及合同目的,以避免由于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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