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租赁合同届满且出租人未归或拒不搬走时,承租人可通知出租人的单位或近亲属搬离,不再交租金;承租人如需续租,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或由代理人代收;若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继续居住,出租人不应支付贷款金,若承租人擅自转租等,则按侵权处理。 法律分析 出租人外出未归或拒不搬走,当租赁合同到期而房东想要收回房屋时,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在到期日前搬迁,并按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二)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回来前或出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三)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如继续住在该房屋,直至出租人返回或作出明确表态之日,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则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应按侵权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该内容由 崔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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