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所谓公益广告,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社会免费提供传播服务的广告形式。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日益改善,公益广告的类型也日趋多元化。 公益广告通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操盘,知名广告公司和资深广告人也会参与到制作中来。一则好的公益广告,不仅可以起到很好的社会传播效果,也可以为广告公司或广告人带来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和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公益广告播出有关规定,确保每套节目每天播出公益广告时长不得少于其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频率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频道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宣传期内,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以择优播出总局推荐的公益广告作品,也可以制作播出反映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主题的其他公益广告作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 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 广告业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