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企业财产按照上述方式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伙人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