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规定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含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身体伤害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通常仅在烧伤、残疾、死亡等赔付条件下,受益人可一次性拿到约定的保险金。那因交通事故受伤引发并发症造成次日身亡的,符合意外险赔付条件吗?法院会怎么判?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半年前为其岳父侯某投保了一份意外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保单受益人为张某。 某天,侯某发生交通事故被送至医院治疗,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事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侯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非车祸外伤致死,不属于理赔范围。多次沟通未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法院。 争议焦点:侯某因“酸中毒”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法院审理】 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力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依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两上以上的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或者合理的延续时,则以前因为近因,而非时间、空间上距离最近的原因。 本案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导致严重代谢性酸中毒死亡,从入院到死亡不足30个小时,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显然,本案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这一意外事件的发生,无证据显示被保险人在正常情况下会大概率的在不足30个小时出现严重代谢性酸中毒,正是交通事故使之陷入非正常的情况后引发酸中毒,导致酸中毒对死亡发生作用,形成因果关系的锁链。故本案中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该近因符合意外伤害“非疾病性”这一特征,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某保险金100万元。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分析近因尤为重要,其关乎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否获得理赔等问题,我们要学会多角度审查、思考、甄别风险,积极、正确地求偿,维护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如果您或家人正遇到相关法律问题 也可“评论区”留下问题,有问必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