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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由来
释义
    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的从无到有,反映了法律对人的关怀,已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这一方面得益于法技术的发展,而更多的则是基于一种价值判断。正当的人的感情、感觉是所有的人的生活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必须得到正当的保护,因此,可以想像只限于财产上的损害是多么的狭窄。
    〔3〕人的本质不在于他的物质性,而在于他的精神性,物质只是为精神提供支持。人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来源,人所看中的、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东西。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人的精神有了更好的物质支撑,使人有能力更多地关注更有价值的人的内心世界。人的尊严、人精神世界的安宁已成为法律所应首要保护的东西,人的价值与尊严成为法律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基础。也正因此,扩大精神损害慰抚金请求权,成为近代法律发展的趋势。〔4〕在德国,经由通过合宪性解释创设一般人格权及通过判例扩大慰抚金的适用范围的方法,法律加强了对精神利益的保护。〔5〕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发生的几率较小,但在其确已发生时,法律是否应无视它的存在?诚然,在商事交易中,精神损害不是违约的自然和极端可能(probable)的结果,违约方通常也不知道可能导致此种损害的事实。〔6〕这也是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一直被忽视的原因之一。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具有确定性,违约方也应知道此一确定性,此时精神损害可否获得赔偿呢?甲委托乙运送其亲属的遗体,在运输途中乙不慎将遗体丢失,甲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对此乙不予相应的物质赔偿合理吗?显然,无视精神损害的存在,与现代法的精神相违背。这里,判予精神损害赔偿才能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同时,这也可促使处于乙相同地位的人更多地关注对方的内心世界,更为谨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可在社会中营造更好的人文氛围。
    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方法有哪些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的相关法律和指导性文件,结合实践做法和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我们认为确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数额的方法如下:
    (1)最高赔偿限定法。
    在确定最高赔偿限额时要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除此之外,还应遵循以下两点:
    1、要与目前受诉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的作法基本相一致。目前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的认定作法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有根据当地实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等作法,值得借鉴。
    2、最高限额不能超过或者要与对死亡的最高额相适应。在制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时可以借鉴现有的关于死亡的赔偿法规。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对死亡的赔偿数额。
    (2)先例判决参照法。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多年来公布的一些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这些案例对审判应该说是有指导作用的。参照同类案例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做法,对某一地区的审判实务来说,是必要也是可行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审判实践中有先例的,也可以适当比照先例。”参照先例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至少可以使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有感性上的参考依据,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使有先例的案件在裁判上相对容易一些,其二是对同类型的案件之间在数额上的差距不会过分悬殊。既然判例的作用明显,那么,如何选择判例和选择甚么样、什么时间的判例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对于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例,可以采取定型分类的方法定期公布,以便增加参照适用的方便性。
    (3)对不同损害后果进行分类分级的相对固定赔偿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属于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生命权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必要分级区分对待,只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即可。而对于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由于受伤害的程度可能差别较大,因此有必要给予区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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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