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建设税费在缴纳之后,公司的会计方面是需要办理具体工作的,在计提时如果出现了几个月之前的城市建设费多计提了,这个时候应当如何进行计调呢? 一、往年城建税多计提了分录怎么调 有三种办法 1、先将上月计提的凭证原数用红字冲回,再按照正确的计提一次。 2、如果本月有计提,从本月计提中直接减去多提的附加。 3、如果本月没有计提,也可以直接将多提部分冲销。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二、数额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上文中已经给出了城市建设费计调的三种方法,城市建设税费可以通过具体的凭证用于红字冲回在正确的具体一次,没有计提的可以直接将多提部分进行冲销。
该内容由 肖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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