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情况是各地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本法定标准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且不能安排补休,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工作,劳动者本人日薪或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300英镑%支付工人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计件定额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根据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工时综合计算制度,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应当按照本规定支付。实行不时制度的工人,不执行上述规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不定期加班制度一般被认为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即不能按日或小时工资支付150英镑%、200%支付;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大多数地区不支付三倍的工资。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得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人%支付加班工资。然而,上海、深圳等少数地区的不规则工作制度的员工相对高兴:《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规则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人工作的,按照本条第(3)项(即安排工人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人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作%支付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