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偷抵押车的案例: 被告人长林(男,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长林、陈某(在逃)等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由陈某出面和被害人谈合同,获取被害人抵押车辆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在借款人还款期间,被告人长林以借款人利息没有按时还款、名声不好、动了车辆GPS等理由发短信给被害人,并使用备用钥匙偷偷将抵押车辆开走,敲诈他人财物以赎回车辆。被告人长林共计作案四起,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79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