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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违纪做除名处理要符合什么条件?
释义
    在公司日常管理中,有少部分员工经常性迟到、早退,甚至经常性旷工,这对公司而言,显然是不能接受的事情。往往一旦发现此类员工,公司必定痛下杀手,婉转的是劝退,干脆的直接除名。公司除名固然一时爽,但要是没有注意到除名条件,合法进行除名,就会惹来官非,赔偿员工损失。
    除名条件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的行为。但除名不是公司相除就除的,必须符合以下除名条件,并依法进行才能做到无后患除名: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旷工达到一定时间,如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天数时要注意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进行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要注意,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计算,是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4、要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除名必须在犯错之日起五个月内做出决定,不能秋后算账。
    需要注意的是,除名只是公司单位开除员工,所以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员工,同时及时结算员工的工资,该是员工应得的分毫不少,避免导致额外的纠纷。
    最后需要说的是,除名对公司来说,只是开除了一个员工而已,但是对员工来说,这是一件有关员工个人及其家庭生计方面的大事,员工必然非常慎重对待的,往往那怕聘请律师打官司也在所不惜。因此,希望公司必须合理合法做出除名决定,事先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也是一个剔除法律风险的选择。
    一、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者有什么不同点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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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