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及彩礼案由定性 |
释义 |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为婚介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金钱或贵重物品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中国素有彩礼风俗,特别像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已经形成当了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但在订婚后,又因种种事由并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婚约的情形也时常发生,因此财产受损的一方向对方索还,产生财产纠纷诉至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案由能否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在恋爱期间,男女方可能已经同居,因为存在过同居关系,返还彩礼等财产纠纷案由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张义律师认为,此种理解不正确,这类案件应该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比较适当。 第一,依据《民事案由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婚约财产为赠与性质,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及彩礼同样属于赠与性质,均属于婚约财产的范畴。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给付财物及彩礼的目的是想着将来有一天,对方能够与自己正式结婚,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等应当返还赠与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司法解释可知,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 第二,婚约财产与同居财产,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及彩礼为赠与性质,而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不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终223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婚约财产和同居财产性质进行了说明:“婚约财产一般为赠与性质,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目的,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也不是赠与性质,而是双方的共有财产,两者区别明显。本案中,被上诉人三次给付礼金给上诉人,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财产,故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而不是同居关系纠纷,一审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恋爱期间同居不必然产生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范围为: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如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则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恋爱期间,无论是否同居,用个人财产给付给对方,并不等同于将财产赠与或共有化,而是为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仍然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综上,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及彩礼案件中争议的财产性质均为赠与性质,而非同居关系中的共有,故案由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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