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2020年12月31日,临邑县人民法院对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红岩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临邑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全部案件事实和对14名认罪认罚被告人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认定主犯杨红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他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的不等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