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发生效力吗? |
释义 |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一、股权的主要分类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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