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如下: 1、警告,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 2、罚款,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 6、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如下: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可以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警告或者拘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