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的恶意受领人是否有返还责任 |
释义 | 1、自始恶意的受领人的返还责任。(1)加重的返还责任。恶意受领人应将受领时取得的利益、附加利息一并返还。(2)受领人的支出费用请求权。2、嗣后恶意的受领人的返还责任。受领人如果是嗣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那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之前,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若所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亦可主张,不负返还责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之后,才开始承担这一条的加重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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