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人所有权特别救济要件概述 |
释义 |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1.标的物是动产;2.交易有偿;3.无权处分人脱离所有物意思,他人财产可处分;4.受让人以合理价款购得。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买受不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标的物必须是动产;2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3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4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拓展延伸 特别救济要件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 特别救济要件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善意取得人存在一定的法定要件时,可以寻求特别救济的权利。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财产交易、不良行为的防范和追究等。实施条件涉及善意取得人的诚信、合法取得财产的证明、合理预防措施的采取等。在判断是否适用特别救济要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等因素。特别救济要件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善意取得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件明确,包括标的物为动产、交易有偿、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意愿、受让人善意购得且以合理价款交易。特别救济要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财产交易、不良行为防范等。实施条件涉及诚信、合法取得证明、合理预防措施。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动机,保护善意取得人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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