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放伤残津贴、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待遇标准,即: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同工种员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伤残津贴的月平均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同工种员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医疗费按照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支付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上述待遇的条件下,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工资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支付,并按照所欠待遇的一定比例向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支付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应当支付的工资数额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不足额参加工伤保险,被诉至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承担整个工伤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