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是指工伤保险待遇之一,是指因工作相关原因发生的职工身体的伤害、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职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及时就医,并应尽快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为职工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垫付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预收费用的80%。若发生的费用超过了这一比例,则职工需自付超出部分。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交通费等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对职工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垫付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预收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参保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权益实际需要,妥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得拖欠,不得挤占,不得私分。” 总结: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用,以便基金管理人及时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垫付的医疗费用应不超过工伤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预收费用的80%。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权益实际需要,妥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得拖欠、挤占或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