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
释义 | 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与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5)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7)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2、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接待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由接待人员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在笔录上加盖手印或签名,接待人员应同时在笔录上署名,并注明接待日期。 3、接待人员应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4)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5)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接待人员发现申请书内容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充。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的内容应当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要求一致。 上述是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解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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