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需要的手续如下: 1、自己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拿到自己想转的小区物业或者小区实际管理处盖章; 3、再去派出所盖章,携带资料有房产证及其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等。 一、转户口需要的条件如下: 1、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 3、引进人才; 4、亲属投靠; 5、高校毕业生。 二、转移户口需要带的资料如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迁移申报材料有,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等; 2、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需要材料有,工作调动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等。 总而言之,公民离开户口管辖地,或者户主在离开户口前,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件,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发给的迁出证明、学校发给的迁出证明或者城市户口办公室发给的迁入许可证,向永久居留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进入边境地区,必须经常住所在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