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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需要维修为由,拒绝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释义
    【案情简介】
    
    致和置业有限公司将水岸江南的住宅小区项目承包给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价为6315.8万。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施工进度比例支付50%,工程竣工后支付至85%,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剩余5%的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5日内支付。《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恒泰公司如期完成了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315.8万质保金未付。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二年墙体保温部分出现裂缝和破损,外墙局部渗水等质量问题。部分质量问题通知承包人修复,有些问题发包人自行进行了修复,花费20多万元。质保期满后,恒泰公司向置业公司提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置业公司认为,恒泰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断,还需要维修。同时,工程各部位保修期也没到,质保金不能退还。双方协商多次未达成一致,最终恒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
    【律师分析】
    1、发包人能否以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按照《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挂钩,而并不与保修期对等,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自由约定。本案中,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已经届满,应当予以返还。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发生了墙体保温裂缝和外墙渗水等质量问题,恒泰公司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除此之外,部分质量问题是由置业公司负责维修,花费20多万元,置业公司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对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置业公司没有理由扣留。因此,法院认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置业公司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已到,应予返还,但置业公司花费20多万元维修款,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恒泰公司。
    2、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工程量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本案中,法院判决置业公司向恒泰公司返还了质量保证金,但依然不能免除恒泰公司对施工工程承担保修义务。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只要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都应当由恒泰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当然,恒泰公司如果拒绝保修,置业公司也可以自行维修,修复费用由恒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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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