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具体规定如下: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指对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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