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后再任职怎么缴 |
释义 | 退休后再任职怎么缴?退休后再任职的,按国家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再任职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XX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XX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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